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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法》(草案)第三条:委托人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时,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人是最重要的利益关系人之一,可能是金融机构、被评估企业(或个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在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人就评估业务签订协议,明确评估事项:包括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的提交时限、业务收费等内容。
2、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执业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但目前土地评估机构执业范围分县、市、州、省、全国范围内执业,土地也是一种不动产,希望能和资产评估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