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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非同寻常的行政判决书。它至少回答了这样几个关键问题:国资管理部门无权直接认定企业的资产性质;如果发文件直接认定企业资产的性质,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并以国资管理部门“越权”为由,撤销上述发文。
在这起案件中获得胜诉的是:哈尔滨市丰田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以下简称丰田纯中心)。
这场官司赢得不轻松。历经5年,丰田纯中心几乎穷尽了所有的法律程序:黑龙江的两级审判、国资委的行政复议、北京市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申诉,又经过了北京高院和北京市一中院的审判监督再审,最后终于正式进入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行政诉讼程序。总算讨回一个迟来的说法。
国资委发文,定企业产权属性
丰田纯中心坐落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是由下岗职工王建斌投资组建的,有四家股东。王建斌是中航集团的全资子企业东安公司的下岗职工。
丰田纯中心的160万元注册资金中,有80万元来源于广来公司所偿还的货款。这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王建斌担任过广来公司的负责人,被怀疑涉嫌侵吞国有资产。2000年10月14日,王建斌被哈尔滨市纪检委“双规”。之后,当地司法机关对王建斌涉嫌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立案侦查。可是,法院审理认为,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罪名不成立;但在审理期间,丰田纯中心被发现有偷税行为,王建斌最终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了结3年后,谁都不曾想到,丰田纯中心及其另外两家由丰田纯中心参股的公司,即哈尔滨广进汽车配件经销中心(以下简称广进中心)、哈尔滨广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突然之间被莫名其妙地卷入一场诉讼中。
2004年12月,广来公司以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纠纷为由,将丰田纯中心、广进中心、广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广来公司诉称,原告是名为集体企业,实际上是东安公司投资的,应为国有企业;而丰田纯中心是由原告投资的,因而也是国有企业;广进中心、广丰公司是丰田纯中心参股的,原告对丰田纯中心享有财产权,因而原告对广进中心、广丰公司也享有股权。
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一份举足轻重的证据,是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在2003年12月6日制作的《关于广来公司和丰田纯中心产权界定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产权界定意见函》)。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于企业间的国有资产争议已经有国务院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进行确认,如不服该《产权界定意见函》,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为此,法院于2005年1月17日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即:第一被告丰田纯中心的财产归属原告广来公司所有;确认原告对第二被告广进中心享有投资额为150万元的权益;原告对第三被告广丰公司享有52.6%股权。
第一回合:
诉国资委 法院不受理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丰田纯中心得知国资委的388号《产权界定意见函》。遂于2005年2月2日,丰田纯中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国资委的产权界定不属于行政行为,而是进行答复性的民事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因而驳回了丰田纯中心的起诉。
与此同时,丰田纯中心、广丰公司、广进中心不服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上诉几乎与原审一样,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还是认为《产权界定意见函》属行政行为,二审的民事审判仍然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2005年6月10日,哈尔滨中院作出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的终审判决。
之后,丰田纯中心、广丰公司、广进中心均不服终审民事判决,多次要求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但都被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理由是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应当首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丰田纯中心不得不改变诉讼策略。
第二回合:
高院再审 裁定立案
这时,谷辽海律师接手了这个案子。经过反复琢磨,对《产权界定意见函》产生了诸多质疑。他认为:
首先,从《产权界定意见函》的内容来看,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材料就是《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航集团、东安公司两个第三人在明知不具有审计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开具审计报告,足以否定其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至于《法律意见书》,仅仅只是参考材料,不属于证据。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认可律师的意见可以成为证据。基于此,此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违法。
其次,按照相关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只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对其出资的企业之间的产权纠纷,只有“协调”的职权,没有进行确认的行政权力。《产权界定意见函》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内容,国资委是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对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资产确认,对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资产归属进行甄别和划分,显然属于滥用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
想到这里,对于如何打赢这场官司,代理律师谷辽海有了新的思路。
2005年11月,就北京一中院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丰田纯中心向北京市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第三回合:
国资委文件越权部分被撤销
2006年3月,就丰田纯中心的申诉进行审查后,北京市高级法院决定受理再审,并于2007年7月16日裁定北京市一中院立案受理丰田纯中心对国务院国资委所提起的行政诉讼。
经历了漫长的等待,2008年8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仍是涉案资产的权属争议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认为,《产权界定意见函》只是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答复行为,其性质并非行政确认,而是属于民事行为,不具有强制效力,且对丰田纯中心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原告代理律师谷辽海认为,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已经有生效裁判所确定,按有关规定和既判力原则,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由于北京高院和哈尔滨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均认定《产权界定意见函》属于行政行为,故对同样的问题不应再存在争议。
2008年国庆节前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资委应当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该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只能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国资委在《产权界定意见函》的第二部分中,将丰田纯中心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并确认丰田纯中心产权归属广来公司;在该函的第三部分中,要求中航集团公司督促东安公司抓紧进行丰田纯中心的清算工作,追回经济损失。这显然已超越了上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权的限定。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被告《产权界定意见函》中第二、三部分内容。
国务院国资委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北京高院受理上诉后,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6月5日作出维持一审判决裁定。至此,这场漫长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