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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针对德豪的检查报告中,PCAOB发现该会计师事务所有五项审计业务在收入测试方面存在缺陷,未能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其审计意见。例如,在对一家科技企业开展审计业务时,德豪的审计人员显然没有对收入控制流程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也未测试该企业应收账款和收入数据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作为回应,德豪表示,其对检查报告中所涉及的三家审计客户已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并获得了审计证据;对另外一家审计客户,则完善了此前已完成的审计程序的工作底稿归档工作以及执行了额外的审计程序。然而,额外审计程序的执行并不会影响到德豪的审计结论以及先前发布的审计报告的内容。
德豪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众所周知,作为证据的事项是否充足到足以支持一项审计意见,取决于在对特定环境进行仔细研究之后,审计人员所做出的职业判断。由于审计人员对于财务报告发布者所处行业在认知上存在差异,导致了职业判断的多样性,使得各方对于‘何为充分’的回答很难达成共识。”
在均富的检查报告中,PCAOB的检查人员发现有五项审计业务在测试公司养老金计划所持有的资产方面存在缺陷。依据PCAOB的说法,均富在四项审计业务中,未能测试“既定收益养老金计划”所持资产的存在和价值。在另外一项审计业务中,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未能测试 “既定收益养老金计划”所持有的房地产、对冲基金投资以及担保投资合同的价值。
此外,PCAOB还发现均富在两项审计业务中对“拍卖利率证券”(ARS)的测试存在缺陷。在其中一项审计业务中,均富的审计人员在审查客户公司的商誉减值评估时,未对包括基本假设在内的用于估计该财务报告发布者最大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的收入和费用预测情况进行测试。而且,该会计师事务所也未就某些内部应付账款是否如实地包含在报告单元的账面金额中做出评估。
均富方面选择捍卫自己的工作成果,以此回应PCAOB的检查报告。均富会计师事务所表示:“针对这份报告草案中的某些评论,我们和PCAOB进行了沟通。我们并不认同PCAOB的某些观点,我们的审计意见是在审计执行团队和审计专家经过充分研讨和磋商的基础上得出的。我们认为这些职业判断是有充分证据支持并十分可信的。虽然我们认为在检查过程中,PCAOB应该对职业判断和审计文件归档工作继续提出质询,但是我们并不认同在审计业务结束之后,对合理的职业判断吹毛求疵、作事后批评状。如此监管将会引发对于无端批评的忧虑,最终产生低效审计。”
校对:叶凌波
中国会计视野2009年8月11日20:46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